“买两居室送阳台”、 “买套洋房加送一层”……以往屡见不鲜开发商“送面积”的营销手法在元旦期间似乎一夜被禁足息声。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开发商不敢随意乱送“面积”了。
新规具体针对“偷面积”
该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这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记者请教市设计院相关人员得知,折算面积范围包括:1)坡屋顶内的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在1.2m至2.2m的部位,应按该部位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2)建筑物外无围护结构,有顶盖的走廊、挑廊、檐廊、阳台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其依附的建筑物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雨篷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m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5)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6)相邻建筑物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顶盖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不计算面积的范围包括:1)层高小于2.2m的楼层或部位。2)属于道路组成部分的穿过建筑物的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吊脚架空层、架至走廊、檐廊。3)设计不利用,或作为技术层,或层高小于2.2m的深基础架空层、吊脚架空层。4)利用地下室设置的消防水池。5)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7)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和检修通道(不论其层高如何)。8)设计不利用或净高小于1.2m的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9)突出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面、装饰性幕墙、门斗、宽度在2.1m及以下的雨篷、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10)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11)无永久性顶盖的场馆看台、室外楼梯、架空走廊、露台等。12)屋顶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花架、凉亭、露天泳池等。13)临时、活动、简易的建筑物。14)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等建筑物。15)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与建筑物不相连的变形缝。
长远利好价格调节
据记者了解,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这样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之前一些开发商把带窗外墙向外推移,把窗台放到最低,做成外凸的大玻璃窗,只要凸窗部分层高不超过2.2米,就可“偷”到面积的做法。房企处心积虑“偷面积”的做法不仅减少了上缴税费,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很多被赠送的面积无法在房屋产权证上体现,为日后买卖带来隐患。同时,开发商在“赠送面积”的同时往往提高了单价,让消费者负担实际上是“背着抱着一般沉”。
南京(楼盘)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吴翔华教授直言,这些设计规定就是针对“偷面积”产品而量身定制的,对偷面积开发商会产生紧箍咒的作用,减少开发商钻空子的可能。